【新时代文明实践】注意啦!这些不文明行为将面临处罚 - 商丘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

【新时代文明实践】注意啦!这些不文明行为将面临处罚

文章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20-07-23 16:37:16 字体:

 

《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已由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,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,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。遛狗不栓绳、犬只在公共区域排粪不清理、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未礼让行人、通过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溅污他人等不文明行为将会被处罚。

《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
(一)高空抛物的,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(二)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(三)随地吐痰、便溺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范:

(一)不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;(二)办理犬只登记,注射疫苗;(三)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;(四)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,主动避让他人;(五)不得携带除导盲犬、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、博物馆、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;(六)避免犬只噪音扰民,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。

饲养其他宠物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管理好所养宠物,保持环境卫生,避免干扰他人生活。

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
(一)违反第一项规定,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禁养名录的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(二)违反第三项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没收犬只。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(三)违反第六项规定,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:

(一)不得强行超车,不得随意变道、掉头、乱鸣笛;(二)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;(三)拥堵、缓行路段互相礼让,按顺序通行;(四)主动让行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、警车、校车;(五)夜间会车时,主动关闭远光灯;(六)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;(七)通过积水路段,减速慢行,防止积水溅污他人;(八)停车入位,有序停放。

公交汽车、出租汽车、长(短)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,使用文明用语,不得拒载、抢道。

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:

(一)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;(二)按照规定车道行驶,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,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;(三)不得逆向行驶;(四)不得在限行的区域、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;(五)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;(六)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,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。

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,不得翻越交通护栏、绿化隔离带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。

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、发送物品或者乞讨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
(一)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未礼让行人的,处二百元罚款;(二)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,驾驶机动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,溅污他人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(三)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,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,处五十元罚款;(四)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,驾驶非机动车辆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,越过停止线的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十元罚款;(五)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;翻越交通护栏、绿化隔离带或者在车行道内兜售、发送物品的,处五十元罚款。


编辑:宋惠亮